就算是家人,扯到錢的問題也會變得很嚴肅、計較。這也沒辦法,人人都希望可以少奮鬥十年。會有意見的人通常都是自己少拿、只想拿錢不想還債,真正佔便宜的人在這種時候都會裝乖默不吭聲,讓人氣得牙癢癢。
雖然對於遺產的規定,法律已經盡量保障公平、客觀。但在這邊還是得很嚴肅地告訴各位網友,通常覺得分遺產對自己不利、不公正,除了單純喬不攏與幾個少數特例狀況外,都很難爭取到對自己有利的結果。
遺囑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,遺囑內容不公平可拒絕遵守!
合法遺囑必須用合法方式來制定
目前民法上允許的立遺囑方式僅有自書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、口授遺囑五種,每種立遺囑的方式都有各自的流程與規定,並且立好後都不能再隨便竄改,要是遺囑沒有符合規定,那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,就算是長輩生前親自寫的也無效。
遺囑無法剝奪特留分
特留分一方面是為了遵守亡者的遺願,另一方面又保障在家庭中弱勢的繼承人也能分到遺產。不同繼承順位的繼承人特留分都不一樣,就算遺囑內指定要將全部遺產都給某個人,那也要等其他繼承人都拿到特留分後,才能拿取剩下的部分。
不是每種遺囑都要公證才有效
除了密封遺囑與公證遺囑必須公正才有效力外,其餘三種立遺囑的方式是沒有強制要求被繼承人一定要公證的。遺囑最重要的是合法性,要不要公證還是見仁見智。如果希望增加保險,沒有強制要求公證的遺囑也拿去公證是沒問題的。
生前已經送出去的財產不算遺囑,要回來的機會渺茫!
每個人都有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
人還活著時,遺產就不會是繼承人的。只要是被繼承人生前自願,無論想把錢捐給誰、房屋便宜賣給誰都是個人自由,且這部分只會影響到遺產稅,不會受到特留分影響。若有被繼承人因此減少了將來的遺產繼承額度,也沒辦法主張什麼,跳出來吵鬧也只會被認為是眼紅、忌妒。
被繼承人生前若遭到陷害贈與恐觸法
有些長者在臨終前幾年,不但生活無法自理,連獨立思考都有問題。比較惡劣的晚輩可能會為了得到財產,忽悠長輩們把房子都過戶給自己、存款也給自己保管。這樣的行為自然是不對的,還可能會涉及侵占罪與偽造文書罪。
可在長輩離世後要求其他繼承人支付扶養費
有些女性繼承人常常會在長輩離世後覺得很委屈,認為長者晚年都是自己在照料,而那些長輩不但不領情,還把遺產都提前送給喜歡的兒子們,自己什麼都拿不到,尤其連女兒都不是的媳婦更加悽慘,因為在法律上媳婦連繼承人都不是。但主要照顧者其實可以提出訴訟來要求返還「先前代墊的扶養費」,亦能要求從遺產內扣除來支付。
亡者的債務大於財產,嫌麻煩不想幫忙還債可以拋棄繼承!
期限內沒拋棄繼承就視同限定繼承
拋棄繼承必須在「知道能繼承財產後」三個月內辦理,如果因為猶豫太久或是不小心忘了時間沒有及時辦理,就視同已經限定繼承遺產了,無法再更改。會這麼規定期限,其實也是為了防止太久沒辦理繼承給下一順位的繼承人添麻煩,所以如果有拋棄繼承的意願,建議還是盡早處理。
修法前完全繼承沒拋棄也無法改成限定繼承
限定繼承的規定是在民國96年才修法的,在這之前如果是沒有在三個月內辦理繼承,就會被視為完全繼承遺產,即便新法已經修正並上路也沒辦法更改。
限定繼承可以不用還全部的債
為了避免發生大家都辦理拋棄繼承,忘了幫還是小孩的繼承人順便辦理,平白無故小時候就負債累累,目前已經將規定改成「沒有拋棄繼承就是限定繼承」。說白話點就是「繼承多少錢最多也只要還那麼多債」,要是負債大於遺產,那只要把遺產拿來還債即可,剩下的負債不用自掏腰包償還。